2013年12月29日 星期日

第十五週 附錄

第十五週 附錄
1.芬蘭圖書資訊的目標:
芬蘭圖書館法中規定圖書資訊的目標
(1)推廣公民機會─全體民眾平等的機會
(2)個人成長─個人修練及追求素養與文化
(3)資訊文化的追求
(4)培養國際觀
(5)終身學習

2013年12月22日 星期日

第十四週 借書不用還

第十四週 借書不用還
借書不用還,是圖書館2.0最明顯的特徵之一,適時適地讓讀者讀到預期的書,才是圖書館存在的目的之一。
圖書館將讀者捐贈的圖書、撤架後的圖書,不定期地置放櫃檯,供讀者自由取閱。
英國圖書館學會建議,公共圖書館的館藏汱換率為8年,期限一到,不論館藏狀況如何,一律更新。將兩年內不曾外借的書,全部下架。
讀者主動不還書,圖書館可以停止該讀者的借書權,並依照圖書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自行報廢。以臺灣社會的風氣,圖書館很難採取法律行動,將該書強制取回。所以,不必費心於取回未還的圖書。
類比的印本圖書複製成本高,圖書館難以負擔高量的複本,無法想像借書不還的後果。不過,以數位方式透過網際網路傳送的電子書,它的複製成本與傳送成本趨近於零,圖書館永遠還有一份電子書,沒有必要執行還書的程序。
經由著作財產權所有人的授權之後,以21世紀的圖書館學管理技術,借電子書不還,是實際可行的。

2013年12月8日 星期日

第十二週 公共圖書館管理與行銷

第十二週 公共圖書館管理與行銷:
一個成功的公共圖書館是充滿活力的機構,能夠與其他機構和個人合作,向用戶提供一系列的圖書信息服務,滿足本社區多樣化和不斷變化的需求。為了有效地開展工作,需要有經驗豐富、主動靈活、訓練有素以及能夠使用一系列管理技術的主管人員和員工。本章涉及公共圖書館管理的主要部分。
領導能力和主動性
圖書館的主管人員還應當確保上級主管機構了解新的發展對公共圖書館服務工作可能產生的影響,意識到圖書館是人們獲取新信息服務的主要途逕。圖書館的主管人員有責任鼓勵員工,使圖書館和員工們充滿熱情與活力。主管人員問時也應當負責設施的管理和建設,保證有效地使用資源,包括信息技術等,使圖書館的服務工作滿足社區的圖書信息需求。
規畫與政策的制定
必須確定公共圖書館的目的、短期和長期目標、策略和業務考核方式,以保證社區的各個階層都能得到公平、有效和實實在在的服務。策略和運作規畫需要系統表述、記錄成文和實際探納。規畫的制定不應當是孤立的,而應當與上級主管部門和撥款機構、圖書館員工以及現有的和潛在的服務對象合作進行。策略的規畫必須以用戶為重心。
社區需求分析
為了使圖書館所提供的服務能夠滿足社區的需求,公共圖書館必須了解這些需求的範圍。由於社區的需求與期望會有變化,這項一一作有必要定期重複進行,例如每五年一次。要評估社區的需求,圖書館必須收集有關社區本身以及其對圖書館和信息需求的詳細資料。規畫與政策的制訂也都應當以評估的結果為基礎,只有這樣,才能協調服務和需求。在有些國家,圖書館作出社區需求評估是地方政府的法規要求。
推廣與宣傳工作
圖書館的主管人員可以利用市場 銷技術,使自己能了解用戶的需求,並進行有效的規畫,以便滿足他們的需求。圖書館還必須向大眾宣傳它的服務,確保他們清楚了解圖書館為他們提供的圖書信息服務。
圖書館應有書面的交流、推廣和宣傳政策,以便有計畫地做好公眾服務宣傳工作。政策包括推廣、交流策略以及評估宣傳項目的方法。
應當培訓圖書館員工利用傳播媒體來宣傳圖書館的服務,學會如何對媒體的詢問。他們還必須能夠為地方報紙寫文章和準備通訊稿,應常掌握談話的技巧,能夠接受無線電廣播和電視的採訪。他們還必須能夠通過計算機和通訊網絡,包括創建圖書館網站來宣傳圖書館和其服務項目。
圖書館的主管人員必須確保社區了解圖書館的重要性,應當讓市級、地區或國家級財政機構都能完全了解圖書館在整個社區的重要地位,並積極支持它的發展。

2013年12月1日 星期日

第十一週 館藏發展

第十一週 館藏發展:
對任何不能享受常規服務和資料的用戶,例如少數民族、殘疾人、醫院病人或監獄囚犯,必須向其提供特殊服務和資料。 不同年齡的用戶群體都應該能夠找到與其需求相關的資料。
公共圖書館的館藏和服務必須包括各種合適的載體、現代技術和傳統文獻資料,必須是高質量,滿足地方需求,適合地方條件的。館藏資料既要反映人類活動和想象的歷史,也要反映當前趁勢和社會發展過程。圖書館的館藏和服務不應受到任何意識形態、政治或宗教檢查制度的影響,也不應屈服於商業壓力。
館藏的準則
館藏的主要準則應當是:
為社區的所有成員提供大批館藏資源
提供各種載體的資源,使社區所有成員都能利用圖書館的服務
收藏新書
提供大量小說類和非小說類圖書
提供非印刷資源
提供對館外資源的獲取,如其他機構的圖書館、電子數據庫、地方組織;政府部門或社區口述文化知識
淘汰破損過時的圖書、非印刷資源和信息資源。
館藏維護原則
任何規模的公共圖書館都應收藏不同載體的資料,不論是哪種載體的資料都需要館藏維護。開架使用的資料必須保持良好的物理狀態,還應包含最新信息。小規模但高質量的館藏使用將超過大規模但卻包括許多破損過時的館藏,因為在大規模館藏裡,新書將會被埋没在其他雜書中。使用過期的參考資料會給用戶提供不準確的信息。
電子載體的資料補充了圖書館的圖書收藏,而且在某些領域中將會代替印刷資料。網上和光盤上的參考工具書及刊可以是替代印刷載體資料的另一種讚擇。
館藏圖書的標準
通常正規的館藏應以平均每人1.5~2.5用圖書為標準。
在最小的服務點,最低藏書量應當不少於25000冊。
在最小型的藏書中,兒童讀物、成年人虛構作品和非虛構作品的比例應當一樣。在大型的藏書中,非虛構作品的比例會 於增加。這些比例應當根據本社區的需求和公共圖書館的作用來確定。應當發展滿足青年需求的藏書建設(見<國際圖聯圖書館青年服務指南>),在負有較強教育職責的圖書館,這應當反映在它的藏書中。
一個正規圖書館的總書庫可以採用下列採購率:

2013年11月24日 星期日

第十週 公共圖書館

第十週 公共圖書館- 圖書館員的自由
圖書館員的自由就是讀者的自由,就是資訊的自由。
自由一般皆認為起源於西方的人權思想,通常指「不被他人控制、妨礙或拘束」之意。法國1789年權利宣言說:「所謂自由是指有權作為一切不損及他人的事情而言」;美國獨立宣言也明文規定,「凡人生而平等,且均經天賦若干不可剝奪之權利,內含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之權」。
自由不等於免費, 不過, 從取得的角度來看, 把免費視為自由, 不失為自由的起點,也不算離題太遠。
資訊本身希望自由,被更多的人取得、瞭解、轉載、研發。管制資訊的流動是違反資訊本身的行為,資本主義社會藉著智慧財產權等手段,掠奪資訊的財產權,擴張個人的獲利。
公共圖書館是人類的偉大發明之一,提供自由的資訊,供民眾免費取用。網際網路更進一步的形成全球性的自由資訊網,上網之後,可以取得各種資訊及服務。
自由分為四大自由:「在我們力求安定的未來的歲月裡,我們期待一個建立在四項人類基本自由之上的世界。
第一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發表言論和表達意見的自由。
第二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人人有以自己的方式來崇拜上帝的自由。
第三是不虞匱乏的自由--這種自由,就世界範圍來講,就是一種經濟上的融洽關係,它將保證全世界每一個國家的居民都過健全的、和平時期的生活。
第四是免除恐懼的自由--這種自由,就世界範圍來講,就是世界性的裁減軍備,要以一種徹底的方法把它裁減到這樣的程度:務使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有能力向全世界任何地區的任何鄰國進行武力侵略。」
歐盟的單一市場(single market),就是「四個自由」:人、貨、服務與資本,可以自由移動。
個人:有權在歐盟的成員國生活、工作、學習或退休
消費者:競爭的結果,更低的價格、更廣的購物選擇及更高標準的保護
商業:更容易與便宜的跨國界商業活動。
自由軟體所指稱的軟體,其使用者有使用、複製、散佈、研究、改寫、再利用該軟體的自由。更精確地說,自由軟體賦予使用者四種自由:
(1)不論目的為何,有使用該軟體的自由(自由之零)。
(2)有研究該軟體如何運作的自由,並且得以改寫該軟體來符合使用者自身的需求(自由之一)。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
(3)有重新散佈該軟體的自由,所以每個人都可以藉由散佈自由軟體來敦親睦鄰(自由之二)。
(4)有改善再利用該軟體的自由,並且可以發表改寫版供公眾使用,如此一來,整個社群都可以受惠。如前項,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自由之三)。
如果一軟體的使用者具有上述四種權利,則該軟體得以被稱之為「自由軟體」。也就是說,使用者必須能夠自由地、以不收費或是收取合理的散佈費用的方式、在任何時間再散佈該軟體的原版或是改寫版 在任何地方給任何人 使用。如果使用者不必問任何人或是支付任何的許可費用從事這些行為,就表示她/他擁有自由軟體所賦予的自由權利。
使用者也應該有自由改寫軟體的權利,並且可以將這些軟體再利用在工作上或是娛樂上。
使用軟體的這份自由權適用於任何人、任何組織、任何電腦系統、任何工作性質,不用特別和軟體作者或是其他特別的人或單位報備。
再散佈軟體的自由必須同時適用於原版和改寫版軟體的二進制碼和源碼上,如果無法製作二進制碼的版本,則此動作可以略過,但是如果後來的使用者找到其它可以製作二進制碼的方式,她們必須有再散佈二進制碼的自由。
為了成就改寫並發表改寫版的自由,使用者必須有取得該軟體源碼的管道,所以,取得源碼為自由軟體之本。
知識自由(Intellectual Freedom),有人亦稱其為「思想自由」,表現思想的方式有言論、著作、出版、講學、通訊等。世界各民主國家對於知識或思想自由均有立法保障之。
「隨著社會與科技的演進,越來越多人得以“近用,創造,修改,出版與散佈”不同種類的創作品,包括藝術品,科學與教育素材,軟體,文章等,簡言之,泛指任何可以用數位形式再現之物。此外,許多社群實踐了這些新的可能性,並且建立了相當豐富的可重複使用之作品。
不論是任何人在任何地點與時間,這些自由應該都是有效力的,這些自由也不應該因為創作品使用之情境脈絡而有所限制,因為創意所指涉的意涵,即為一種運用現有資源的方法,且這種方法過去未曾實現。然而,在多數國家當中,這些自由的權利通常不是被強調,而是被“著作權”法律所壓制,這些法律將作者視為像神一般的創造者,並且針對所謂 “他們的內容”如何被再次使用,給予作者們完全的壟斷權利。這個壟斷權利阻礙了文化發展的興盛,此外,甚至對這些作者的經濟情況也沒有改善太多,因為這些權利主要是保護了大多數有權勢的出版公司之商業模式。
根據這些法律的精神,作者可以在為數眾多的自由授權條款的法律文件中,選擇合適的授權條款,藉以將他們的創作品轉化為自由創作品。而對於作者而言,選擇將他的創作品放置在“自由授權條款”之下,並不代表他將喪失所有的權利,而是僅給予所有人上述的自由權利。
當任何創作品被宣稱為自由地提供前述的自由權利時,是否確實如此與是否沒有任何風險就變得非常重要。正因如此,針對這些授權條款以及具有作者權的創作品,我們之後將給予一個準確的“自由權利之定義”。 」